更新日期:2010/12/30 00:07
史倩玲
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根據司法院統計,民國99年1到9月民事保護令聲請核發件數1萬202件,相對於一年通報8萬多件的數量而言,明顯偏少,主要原因居然是許多案主根本不知道有保護令的存在;從聲請到核發保護令的空窗期,也少有保護被害人的相關措施。
覺得沒用 放棄聲請
台灣防暴聯盟理事、長榮大學專任副教授陳秀峯表示,在實務經驗上發現多數案主根本不知道有保護令,即使知道保護令的名稱,也不清楚保護令的實質內容。還有部分案主不願意聲請保護令,理由居然是基於過去聲請暴護令的經驗,認為保護令沒有用處,因此根本放棄聲請。
目前社工對於家暴被害人的服務方式,是先以特定量表了解案主的受暴史,內容包括受暴發生的頻率、導因、被攻擊的狀況以及被害人的應對方法,再考量是否聲請保護令,並製作人身安全計畫。
不過,陳秀峯指出,在受暴人提出聲請保護令時,從聲請到核發約有1個半月的空窗期。如果受害人認為自己仍處在危險情況中,可以先到庇護所保護自己的安全。不過,有的受害人仍居住在家中,此時如果警察巡邏,可能造成反效果,造成被害人的危險。目前這個問題仍未被解決。
陳秀峯指出,目前保護令核發數量相當少,主要是因為許多法官考量到如果核發保護令,家暴加害人無處可去,反而造成社會問題。另外,由於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的聲請需要鑑定,因此會拖長保護令的審理時間,影響加害人的工作。許多法官為了考量到讓家暴加害人工作養家,因此不聲請加害人處遇計畫的保護令。甚至有法官會勸說被害人放棄聲請加害人保護令。
,雖然家暴法中規定,加害人禁止查閱被害人以及子女的戶籍學校等相關資料,但實際執行上,保護令的表格中卻沒有此項可供勾選。如果被害人不是透過社工聲請保護令,隱私問題很可能被忽略,導致加害人最後還是可以找到被害人,無法保障被害人的安全。另外,有時法院的作業時程耽誤,導致被害人太晚才收到保護令,在作業空檔時間,法院沒有任何救濟被害人的管道。
對加害人約束力不足
保護令的執行部分,也有許多問題。陳秀峯表示,以加害人處遇計畫為例,對於家暴加害人的約束力相當不足。加害人常以請假方式拖延時間直到保護令失效。
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,法院處理速度也相當慢。最常見的情況是,加害人多次違反保護令,財被判拘役30天,並可易科罰金。這種情況讓加害人被關一夜之後,加害人就打電話叫被害人將自己保出來,導致加害人根本有恃無恐,根本不在乎保護令。而另種情況是加害人居無定所,不接保護令也不出庭,法律根本無法拘束家暴加害人。
陳秀峯指出,家暴防治系統應該了解被害人撤回聲請保護令的原因,以及進行追蹤。也需要修法讓警政、社政系統在受害人情況危險時代為聲請保護令。在保護令的執行面部分,法院需要核發財產交付,讓加害人給付扶養費以及家庭生活費。在加害人處遇計畫中,需要增加強制力,尤其是加害人有精神病史時,更應強制加害人加入處遇計畫,同時應該輔導以及安置加害人,以免加害人因保護令而想不開。
城鄉差距 資源不均
保護令的核發也有城鄉差距。部分資源不足的縣市法官會因為沒有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安置機構,或是保護令鑑定費用等因素,勸阻被害人聲請保護令。陳秀峯強調,許多家暴防治資源僅有台北市獨有,台北市以外地區的被害人卻沒有相同待遇。例如台北市的部分家暴被害人已經開始使用手機緊急救援號碼,但其他縣市卻沒有相同的服務。陳秀峯呼籲,所有家暴被害人都有相同的需求,家暴防治資源也應該達到公平分配資源,縮小家暴相關服務的城鄉差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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