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10/11/16 04:11
〔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林姓男子不滿范姓妻子外出工作、唸書,趁妻子睡覺時,將胡椒粉塗在妻子眼睛、鼻子等臉部周圍,丈母娘看不下去、一狀告上法院,台北地院認定抹胡椒粉,不構成傷害罪,判決無罪,但可上訴。
至於林某另對妻子家暴、妨害自由等行為,北院則認定傷害、強制等罪成立,判處拘役60天,得易科罰金,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林某將胡椒粉塗在妻子臉部,害她因劇烈刺痛而驚醒,不過依刑法傷害罪構成要件,須對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造成傷害的結果,塗抹胡椒粉不會讓生理機能造成傷害,也不致讓健康發生不良影響,因此無法認定有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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