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10/11/09 10:05
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
藝人韋汝的前經紀人李克昂(原名王盛晃)在部落格指她「劈腿」、「耍大牌」、「人造畜生」,而且還有口臭,常到導演及工作人員家過夜,韋汝氣得提告,台北地院認為經紀人侵害韋汝的名譽,判決李克昂和經紀公司連帶賠償韋汝60萬元。本案仍可上訴。
韋汝在發現經紀公司虛報報酬後,委請律師發函終止經紀約,並提起請求返還代收款訴訟,從此李克昂對韋汝心生不滿,在網上指韋汝恩將仇報,有口臭和台灣「狗語」,和經紀人上過床還劈腿,與導演或工作人員過夜,韋汝告上法院,要求李克昂和星銳公司連帶賠償90萬元,並在各大報刊登道歉啟事。
李克昂辯稱,他栽培韋汝7年,卻在開花結果時被片面解約,他因此失落無奈而在網路上抒發感情,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,且韋汝是公眾人物,這些言論為可受公評,應受言論自由保護。
但法院認為李克昂的言論,已讓韋汝的人格因此受到負面評價,侵害韋汝名譽權,應與經紀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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