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10/11/09 21:45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9日電)長庚醫院台北院區前副院長黃燦龍,不認與婚外情對象所生的兒子,也拒驗DNA。最高法院審酌2人眉宇相似,且黃曾給付對方上百萬元,認定2人有血緣關係,確認親子關係定讞。
根據法院判決,黃燦龍民國73年間為已婚的謝姓女子進行肝膽手術後,與謝女發生婚外情並生下1子,謝女丈夫在兒子4歲時,發現兒子長得跟自己不像,與兒子做DNA鑑定後,發現兒子非自己親骨肉,謝女才坦承兒子是與黃燦龍所生,謝女也與丈夫離婚。
謝女之子成年後,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確認與黃燦龍親子關係,並提出黃曾交給母親新台幣200萬元的支票作為扶養費,黃的妻子也曾給他18萬元,而謝女之子也提出曾給黃燦龍批改的英文書信,以相關證物,請求法院判決2人確為父子關係。
但黃燦龍拒絕驗DNA,並向法院主張,謝女只是他的病患,給她200萬元只是借貸關係。
法院一、二審時,合議庭根據謝女前夫證稱,2人因謝女與黃發生婚外情而離婚,另審酌黃燦龍批改謝女兒子的英文書信內容,加上謝女之子持有黃年輕時的照片,認為雙方關係匪淺。
合議庭再比對謝女兒子與黃燦龍的國中時期照片,發現2人眉毛、眼睛、鼻子外觀高度相似,認定2人具有血緣關係,判決謝女兒子與黃燦龍親子關係存在。黃燦龍不服,上訴最高法院,卻遭最高法院駁回,確認2人的親子關係定讞。9911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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