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4月20日 星期二

怕便宜負心漢 分居法案難推動

台灣立報
更新日期:2010/04/20 00:07
史倩玲



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分居離婚法案到目前推動情況仍是困難重重,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、律師吳宜臻表示,社會氛圍仍舊相當傳統,許多女性仍抱持著「綁住對方」當作懲罰負心漢的想法,造成離婚分居法案推動不易。

重大事由才能裁判離婚

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在全台舉辦多場座談會,發現社會輿論仍認為只要不讓負心漢離婚,就可以法律用來懲罰婚姻中的背叛者。如果分居離婚法案通過,等於讓負心漢好過。這種觀念讓分居離婚法案推動困難重重。

目前台灣的離婚法律分為裁判離婚與協議離婚兩種。如果其中一方不答應離婚,就不能走協議離婚這條路。

如果走裁判離婚的方式,根據民法第1052條,必須證明配偶有重婚、通姦、虐待、企圖殺害自己、有不治之惡疾、重大精神病、生死不明超過3年,或是犯罪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。

如果不符合上述標準,就不能離婚,僅能以「重大事由」嘗試訴請法院裁判離婚。但這類判決往往決定於法官的自由心證,當事人只能以碰運氣的方式嘗試裁判離婚

簽字要脅 損害權益

由於目前法令的限制,只要夫妻中的一方想離婚,另一方就可以用不簽字作為談判監護權或財產分配的籌碼,造成想離婚的一方權益受損,或是夫妻雙方必須耗費大量的時間在法院協調離婚,過程甚至長達數年。分居離婚制度就是先以分居做為離婚要件,避免這類情況發生。

吳宜臻指出,不少人認為分居離婚法案,可以讓婚姻中的人說走就走,而社會認定離開婚姻的人,一定是個負心男,而離開婚姻就是便宜了負心男。

吳宜臻表示,這種想法不是不對,但卻未考量到想走的人也可能是女方。如果一個女性婚姻不幸福,即使沒有背叛,卻因為沒有分居離婚法案,而必須困守在婚姻中。

吳宜臻指出,很多人期望藉由法律可以討個公道,但是要期望用法律懲罰背叛或感情上的欺騙,或是用法律完成一種情感道德的高標準,並不是法律的目的。法律只能保障人民追求幸福的權利,也是道德最低的標準。法律上對於背叛者的懲罰,只能是財產或是監護權等範圍,而不是用法律綁住背叛者當作一種懲罰。

許多社會輿論也認為,如果分居離婚制度修法通過,會無法保障家庭主婦以及外籍配偶的權益。

但吳宜臻指出,家庭主婦不一定跟弱勢劃上等號,只有一定比例的家庭主婦在婚姻中是弱勢。

另外,以台灣現在的經濟情況以及社會發展,多數家庭都是雙薪收入,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也非常稀少。如果法律先考量少數的外籍配偶以及家庭主婦,因而不讓分居離婚法案通過,那麼被犧牲的就是一般有收入的婦女。

為了離婚 苦苦哀求

吳宜臻舉例,自己有一位女性當事人,丈夫完全不顧家,久久才回家一次。這位女性當事人想要離婚,但由於先生沒有家暴外遇,不符合裁判離婚的要件,因此還必須苦苦哀求先生離婚,或是看看有哪位心地慈悲的法官願意用「重大事由」來判決離婚

吳宜臻指出,當社會輿論先考量少數弱勢女性的同時,更多有收入的女性,沒在婚姻中犯下任何過失,想離婚卻無計可施,甚至為了求得對方簽字而付出極大代價。

在外配以及無收入的家庭主婦方面,事實上,現在的法令已經保障財產的劃分,不會因為有離婚分居制度,就讓這些弱勢婦女的權益被損害。另外,目前法官較少將小孩監護權判給外配,主要原因是因為監護權的判決與夫妻經濟實力有很大關係,在這個部分,吳宜臻認為應該重新教育法官,以及對外配有相關配套措施,而不是僅用這些少數案例,讓大多數有需求的人無法離開婚姻

吳宜臻強調,不少輿論拿外配或是家庭主婦的少數極端案例來反對離婚分居法案,但事實上,不管是外配或是家庭主婦,都可能有無法離開婚姻的困境。如果弱勢女性在乎財產的分配,法律目前已經給予保障;但如果婦女在乎的是情感面,然後寄望用法律綁住一個人,進行情感上的懲罰,這就不是法律的目的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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