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10/04/28 04:11
〔記者楊國文、林恕暉、施曉光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個資法修正案,法務部指出,修法後提高民、刑事等責任,能夠進一步保護個資和隱私,新修正通過法案對無關公益、揭人隱私的狗仔文化應有相當遏阻作用。
無關公益、揭人隱私就違法
此次修法中,出現許多尚待明確定義的法律概念,包括公共利益、一般可得之資料來源、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、公開場所或公共活動等。法務部官員表示,將由政府機關邀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議後,在個資法施行細則中,賦予明確定義,實務上可能一定程度仍須由法官依個案實際情況認定。
法務部官員強調,社會較關心的新聞自由方面,修法後仍維持新聞媒體報導時,基於公共利益目的,而蒐集個資或報導,不必告知當事人,是考量新聞自由和隱私權取得平衡的作法。
官員稱實務上依個案而定
公益的界定範圍上,官員指出,舉凡立委、政治人物、藝人等公眾對象,因動見觀瞻,其言行都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,或者公務員支用公帑的相關行為,其公益範圍的界定較廣,媒體免責,均可蒐集和報導。
官員舉例,如轟動一時的立委吳育昇婚外情、地方議會民代藉考察之名卻到酒店喝花酒,或是單身立委的緋聞,因都和公益有關、或是因公眾人物身分,媒體都不必告知當事人,得逕自採訪報導。
官員說,但在狗仔文化或攝影科技發達的今天,若未取得當事人同意,在街頭私自拍攝報導上報,將侵害其人格權,被拍者可以求償。
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昨天出席立院國民黨團記者會時指出,個資法中一個很重要的精神,就是對個人資料的使用要有一定的特定目的,必須很具體,例如媒體業者所蒐集的資料,必須用於新聞報導方面;如果被用於行銷或拿來販售,就違反規定。
覃正祥指出,未來法務部在擬訂施行細則時,會清楚定義所謂的公共利益,他並提醒經常使用個人資料的媒體名嘴,使用時必須符合公共利益,如果涉及個人隱私部分,被爆料者的隱私權仍受「民法」保障。
法務部官員表示,一般來說,媒體可在「公開場所」跟蹤拍攝名人,但住宅、車內等私人場所活動則禁止媒體跟拍,未來名人緋聞爆發時,除非當事人自行公布,媒體不得報導其性生活、就醫紀錄等情況,也不得跟拍涉入緋聞的非知名人士。
名人緋聞 禁報導性生活和就醫
法務部官員說,媒體若跟拍名人車內接吻或「車震」等情形,若當事人車窗緊閉,只能拍攝上、下車等畫面,不能拍攝車內情形,否則將有觸法之虞。
法務部表示,此次個資法修法,不僅擴大保護客體為所有個人資料,也打破行業別限制;另一項重要修正則是民事、刑事及行政責任的加重和提高,如單一事件的民事賠償提高至兩億元,若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賠償額時,得請求法院以五百元以上、兩萬元以下計算,方便被害人提出救濟。刑責方面,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,可處五年以下徒刑、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,並改為非告訴乃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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