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10/10/09 10:24
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已婚翁姓女子與47歲洪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共處一室泡湯,翁女的陳姓丈夫僱請徵信社在門口捉姦,聽到女方發出呻吟聲長達十分鐘,敲門約1分鐘後破門而入,兩人赤裸,翁夫指妻子只有性行為時才會呻吟,一口咬定兩人通姦憤而提告,但妻子辯稱愛撫時也會呻吟,檢察官認為僅憑叫聲無法證明兩人通姦,對洪某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據指出,翁女陳姓丈夫懷疑妻子與洪姓男子關係不正常,僱請徵信社人員緊盯行跡,去年9月間得知兩人外出,陳某便與徵信社人員一路尾隨,徵信社人員目睹陳妻與洪某一起進入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,便喬裝成湯客在隔壁湯屋偷聽,後來裡面傳出女子呻吟聲,時間長達10分鐘,見時機成熟,通知陳某破門而入,發現翁女裸身在溫泉池邊,洪男光溜溜在牆邊穿褲子,現場未發現保險套、衛生紙等證物。
陳姓男子一怒提告,檢方偵訊時翁女供稱當天是因為爬完山順道到溫泉餐廳吃飯,餐廳建議泡湯加吃飯價錢差不得,兩人才會在同一間湯屋純泡湯,沒有發生性行為,若真想通姦,就不會去只能泡40分鐘的湯屋。
至於陳姓丈夫所言,妻子只有性行為時才會呻吟,愛撫時不會呻吟;翁女辯稱,這樣說法不對,自己愛撫時也會呻吟,不是只有做愛時才會;被告通姦的洪某男子也說,餐廳內湯屋這麼多,當時怎知道女子呻吟聲從哪一間湯屋傳出來的。
由於在捉姦當時,現場並無含體液保險套、衛生紙等證據,缺乏直接做愛證據,而且光憑呻吟聲,也無法證明兩人通姦,檢方因此對兩人處分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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