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10/09/21 04:11
近幾年發生重大兒虐致死案,受虐者的家庭功能大部分是不健全,例如父母離婚、家暴家庭等,施虐者則以父母或主要照顧者(如父或母的同居人),縣府社會處表示,根據民法第1106-1條規定,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,或有明顯不適任的情事者,可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。
另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,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,可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,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、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、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。也就是說,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,有明顯不適任親權是可以改定的。 (記者黃淑莉整理)
已用關鍵字:同居,離婚,家暴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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