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月22日 星期五

法官引un「原住民權利宣言」,輕判殺人案

中廣
更新日期:2010/01/21 17:35




新竹地院審理一宗泰雅族原住民夫妻家暴案件,由於江姓夫妻二人在案發時都有飲酒,但丈夫在毆打妻子時出手過重,導致妻子脾臟破裂,併出血性休克死亡;雖然檢察官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十年有期徒刑,但承審法官卻首度引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﹂原住民權利宣言」,以原住民族向來是法律、政治及經濟上的弱者,政府對其生存發展給予特別保護及扶助為由,依犯案動機、目的、生活狀況和智識程度,判處被告江姓男子五年的有期徒刑。(彭清仁報導)

判決書中指出,被告卅七歲的江文鴻,被控在九十八年六月間,和親友等十多人在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採集蜜李,中午休息時一群人則是吃中餐並飲酒助興,包括被告和妻子都有相當的酒意,妻子張秀櫻酒後則是醉倒在堂姐的家中,被告江文鴻發現妻子酒醉,自己也在酒醉的情況下,質問妻子喝醉而疏於家務的持理,憤而多次掌摑妻子,並猛力踹妻子腹部多次,還抓著妻子的頭部撞地板,等堂姐發現倒臥的堂妹,已出現意識昏迷的異狀時,被告江文鴻才哭喊著,緊急對妻子急救,但妻子還是因脾臟破裂併出血性休克死亡。

承審法官邱忠義衡諸被告犯罪時的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生活狀況、智識程度和犯後坦承犯行,並向死者家屬道歉等理由,同時引用2007年9月13日,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﹂原住民權利宣言」,其中明文要求各國應保護原住民之人權;而特別保護理由,乃因原住民族向來係法律、政治及經濟上的弱者,倘有可憫恕之情狀,尤應特別注意,加上被告夫妻領養一名女兒亟需照顧,預料被告痛失愛妻後,將一輩子受良心譴責,法官因而法外施恩,依殺人罪判處被告五年的有期徒刑。據了解,這也是國內法界首度引用聯合國﹂原住民權利宣言」的判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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